关于南谯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沙黄水厂)监理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cznqgc202509-004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南谯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沙黄水厂)监理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答疑部分:
一、问:我方在研读《南谯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沙黄水厂)监理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其中三项监理资格要求条款存在与工程实质属性不匹配、 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
通过限定“水利工程监理资质”“水利专业注册证书”等条件,不当排除了具备市政监理资质及相应专业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法规要求,现针对该三项条款提出以下异议。
(一)针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监理单位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对应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异议1、资质覆盖性异议: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明确包含“城镇给水工程(含水厂、取水设施、供水管网)的施工监理”。本项目核心是水厂设施建设及配套供水系统监理,完全属于市政供水工程范畴,市政监理资质已具备法定监理资格,招标文件单一限定“水利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忽略了市政监理资质的适配性。
2、公平性异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资格条件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施工及验收遵循《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市政体系的规范及标准,与水利工程技术体系不同,仅允许水利或综合资质参与,直接排除具备市政监理资质但无水利资质的合格企业,构成不合理排斥。
3、实践依据异议:城乡供水项目并非必然限定水利资质,如滁州市本级供水扩建项目等同类工程均允许市政监理资质参与,本项目限定了水利资质,缺乏实践合理性。
(二)针对“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对应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异议
1、专业匹配性异议: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需按“工程类别”注册。本项目如派驻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更熟悉水厂工艺、管网敷设等核心监理内容,要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与工程实质属性不匹配。
2、能力评价冗余异议:同上述第(一)条,另外招标文件已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该条件已能充分保障其技术水平。 本项目额外限定 “水利专业注册”属于超出实际需求的冗余条件。
3、政策依据缺失异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相应资格”,未强制限定为“水利专业”,招标文件增设该条款无政策支撑,缩小了优秀总监的选择范围。
(三)针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 2 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须包含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对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的异议
1、专业适配性异议:沙黄水厂设备监理主要涉及水泵、消毒设备等常规供水设备,而非水利工程特有的闸门、 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 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涵盖的 “给水排水、机电安装”专业已完全满足需求,限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2、配置干预过度异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要求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招标文件强制要求 2 人须覆盖“水利+机电及金属结构”两个专项,属于对监理团队专业配置的过度干预。我方拟配备的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持有给水排水、机电安装专项资格,可满足监理需求,该限定缺乏合理性。
3、公平竞争破坏异议:该要求排除了仅具备市政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导致具备同等能力但注册专业不同的人员无法参与,违背《招标投标法》“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基本原则。
二、异议请求
(一)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监理单位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条款,调整为:“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的条款,调整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市政工程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中“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 2 人须包含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的条款,调整为:“监理工程师 2 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或机电安装专业均可)”
请自收到本异议函之日起,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对上述调整内容予以书面答复。
答: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村饮水工程涉及供水设施建设,其服务于农村地区居民饮水安全,由水利部门主导统筹规划、审批及监管。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水利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招标文件根据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进行编制,项目设定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限制性及排他性,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本次澄清(答疑)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南谯乡村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喜梅
联系方式:1505650009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夏骄
联系方式:0550-3519512、18155023588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