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7年滁州轨道运营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czsjqt202608-006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7年滁州轨道运营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如下:
一、项目答疑
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7:付款方式、时间、条件;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是否可以修改为: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前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6个月内支付;第三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11个月内支付?
答:付款方式现调整为:签订合同后,若保单保费低于20万元,则全额支付保费后,中标保险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并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保单保费高于20万元则分4期支付,首期保费支付保费总额的25%;第二期:保单生效后第4个月,支付保费总额的25%;第三期:保单生效后第7个月,支付保费总额的25%;第四期: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付清剩余全部保费。 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2.招标文件内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保险单的条款措辞、运营期机器损坏保险保险单的条款措辞,与我司最新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的条款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可以使用我司最新报备的条款。
答:招标文件所载运营期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示范保单文本,仅用于明确本项目保险保障范围与责任边界,作为合同附件备查,不要求保险人直接将示范文本作为正式出单文本使用。中标人实际签发的保险保单,可采用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生效的正式保险条款;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处理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保障要求。若本合同附件示范保单、示范特别约定存在与国家监管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则以监管规定为准。
3.招标文件内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保险单中第四条特别约定、运营期机器损坏保险保险单中第四条特别约定,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是否可以不使用特别约定。
答:招标文件所列特别约定为示范文本,不强制中标人原封不动直接作为保单特别约定使用,仅作为合同附件备查。但招标文件中该部分载明的保险保障属于本项目采购实质性需求,不得直接予以取消。中标人可采用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生效的附加/扩展条款,实现招标文件示范特别约定对应的全部保障责任,以此完成对项目实质性要求的响应。若招标文件示范特别约定中存在与现行保险监管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则以监管规定为准。
4.对招标文件提出两处质疑,一是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发【2025】36号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故对招标文件提出两处质疑:一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第四条“付款说明”不能分期付费,需见费出单;二是对招标文件中第46 页第四点“特别约定”不能接受通过特别约定对条款措辞进行修改。
答:同问题1、3回答。
5.对招标文件提出两处质疑,一是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发【2025】36 号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故对招标文件提出两处质疑:一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第四条“付款说明”不能分期付费,需见费出单。建议修改如下: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前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0%,在保单生效后的6个月内支付;第三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20%,在保单终保前1个月完成支付。二是对招标文件中第46页第四点“特别约定”不能接受通过特别约定对条款措辞进行修改。建议修改如下:主险和附加险条款均严格按照保险人已备案的保险条款执行。
答:同问题1、2、3回答。
6.招标文件中P47-49页第四大项特别约定中第2-14项及P70-72页第四大项特别约定中第1-11小项对于基本条款措辞调整,因基本条款为保险主条款,各家保司均在银保监有备案,无法改动。能否以各保司已备案条款为准?
答:同问题2回答。
7.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 (金发{2025}36号)中第四项严格条款费率使用中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对于贵司招标文件 P46、P48-49 页第四大项特别约定中第1小项和第 15-21小项及 P72-73第四大项特别约定中第 12-17小项我司可通过已报备的附加条款实现类似需求,能否视为响应贵司特别约定要求?
答:同问题3回答。
8.招标文件中 P59-69页及 P82-87 页中特别条款措辞各家保司均在银保监有备案,无法改动。能否以各保司已备案条款措辞为准?
答:同问题2回答。
9.招标文件中P34页中“第五大项付款说明中第二小项保费费用支付,保险服务费分三期支付,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中第二项保费收入管理相关要求:“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应不低于20万元,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等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二)首期缴纳保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三)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增加2期;每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四)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 个自然日缴纳。” 故招标文件中第一期保费支付方式应由”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修改为“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
答:同问题1回答。
10.招标文件P24页资信评审第二项公司理赔业绩中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身份承揽的已办结的单项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业绩,其中已办结日期是否以赔款支付凭证日期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资信标评审(20分),2.公司理赔业绩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已明确业绩有效时间及金额以理赔合同(或赔款支付凭证)为准。
11.招标文件P52-P58页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条款措辞、P75-P81页运营期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措辞与我司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条款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可以使用我司备案的条款内容。
答:同问题2回答。
12.招标文件中P46-49 页第四条特别约定,P70-73页第四条特别约定,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招标文件中P46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便携式设备特约保险(通用型)(A款)(2025版)条款”、“企财险附加厂内行驶无牌照车辆特约保险(通用型)(2025版)条款”替代;招标文件中P47-49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2-14、21项,P70-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11、17项因基本条款的措辞无法修改,是否可以删除;招标文件中P48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5项, P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2项,因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无法终止或注销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删除;招标文件中 P48-49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6项,P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3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重置价值保险(通用型)(B款)(2025版)条款”替代; 招标文件中 P49 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7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扩展临时移动保险(通用型)(A 款)(2025 版)条款”替代;招标文件中P49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 18项, P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5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日比例计算保费保险条款”替代;招标文件中P49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9项,P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6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新获取财产保险(通用型)(2025 版)条款”替代;招标文件中P49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20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保险条款”替代;招标文件中P72页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4项,是否可以用“企财险附加第一保险单保险条款”替代。
答:同问题3回答。
13.招标文件中P59-69页和P82-87页中特别条款,与我司在金融监管总局备案的条款内容不一致,且在我司备案条款中无P69页第45条车辆跨线调配条款,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可以使用我司备案的条款内容,并删除P69页第45条车辆跨线调配条款。
答:同问题2回答。
14.招标文件中P7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7付款方式、时间、条件,P34第五条付款说明(二)保险费用支付中的付款方式: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 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中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是否可以修改为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前支付;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6个月内支付;第三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11个月内支付。
答:同问题1回答。
二、项目澄清
1.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9月21日8时30分,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网上开标(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手册见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6/20240510/f0637388-583d-4c69-8331-05b6adfcf24d.html。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徽州路与扬子路交叉口东南侧5楼
联系方式:0550-3352128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9、180055057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杭祥婷、周蓓蕾
电话:0550-3352129、0550-3519519、18005505728
日期: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