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山景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公告2
项目编号:czsjqt202608-02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市琅琊山景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如无法提供完整的全部银行付款回单,允许提供以下替代材料作为业绩付款证明予以认可:
①由甲方开具的履约完毕证明(确认投标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期满验收合格);
②服务期内任意三个月或六个月的银行付款回单或增值税发票(作为资金支付行为的抽样佐证);
③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核查。
以上替代方案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和投标人实际履约情况,恳请予以考虑并采纳。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若以上材料体现不出合同签订时间、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还需另外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无法提供完整的全部银行付款回单,提供已付款的回单和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材料中明确该业绩已履约完毕即可。
二、问:质疑事项1:业绩②:自2021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提供一个国家AAAA 级(含)及以上旅游景区已履约完毕的物业服务业绩的(必须同时包括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得5 分,满分5 分
1.根据9 月4 日更正公告有关“一”的答复内容,贵方认为景区属于开放式公共区域,对节假日大客流疏导、大型活动保障、室外大面积场地及景观设施运维、森林防火、游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特殊要求,所以贵方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限定为4A 级及以上景区。
招标人出于对特定场景(旅游景区)的物业管理高难度的考量来要求投标人具有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这一业绩评审设置可以理解。
但贵方在质疑“三”的回复中指出“物业服务履约成效高度依赖项目经理现场统筹管控能力”,物业服务项目履约质量,并非高度依赖个别管理人员,不应过度绑定单一项目管理人员,而是取决于投标企业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履约能力与综合管理水平,同时依托整个服务团队的协同处置能力。
2.贵方答复称全国AAAA 级及以上景区四千余家、安徽省内4A/5A景区数量众多,以此推定市场上具备对应业绩的供应商充足。但景区数量多,不等于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和企业经理(还要以投标人在职人员的项目经理身份)业绩条件的投标主体数量就充足。
上述条件不是单独一项业绩要求,是企业业绩+本单位在职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双重叠加约束。即便市场有多家企业拥有单份4A 景区业绩,但能够同时集齐:企业有符合时间要求的4A 景区业绩、本单位在职项目经理本人。
另外持有一份时间符合要求的4A 景区完整一体化物业服务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存量极少。贵方答复仅单独罗列景区总量,回避“多条件同时满足”的客观现实,以单项资源充足,推导叠加条件下供给充足,逻辑不成立。
3.贵方认为“本项目设置项目经理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业绩属于评审加分项,并非资格审查条件,并未将该业绩作为投标准入门槛。评分规则清晰量化,不存在模糊、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该业绩加分项分值占有技术评分权重比例高,若潜在投标人无法取得该部分分值,将直接丧失公平竞争的基础,无法以客观满分参与评审。将高门槛的特定复杂业绩设置为高分值评审因素,本身就形成“变相资格门槛”,抬高了满分参与评审的门槛。本项目企业业绩评分项已经限定国家 AAAA 级(含)及以上旅游景区业绩,已经对投标人企业层面的景区服务经验作出约束。在此基础上,项目经理业绩再次严格限定必须为AAAA 级(含)及以上旅游景区业绩,属于重复叠加限制。表面不属于资格审查条款,实际通过高分值设置,把不具备该双重叠加业绩的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在有效竞争行列,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原则。
4.开放式景区有大客流、应急处置等管理难点,项目经理的这一特殊管理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项目予以体现,并非只有4A 及以上旅游景区项目才可以证明该管理能力。直接限定必须为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业绩,属于将项目履约能力,绑定特定业态等级业绩,属于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
建议业绩②修改为“自2021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提供一个国家AAAA 级(含)及以上旅游景区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履约完毕的物业服务业绩的(必须同时包括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得5 分,满分5 分。”
质疑事项2:(6)拟派任其他人员(14 分):②具有有害生物防治员证书的得2 分,满分2 分。(核验电子标书中证书扫描件);
事实依据:
1.查阅本项目“采购需求、人员最低配置清单”,招标文件没有将持有有害生物防治员证书设置为岗位上岗必备条件,本项目消杀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既可以由内部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完成,也可通过外包专业第三方机构实施,不强制要求投标单位自有人员必须持有该证书。
2.根据人社部文件,有害生物防治员属于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工种,不再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职业资格认定,仅为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化技能评价,不属于国家强制上岗必备证书。
将非强制、已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与本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会排斥大量没有该类第三方证书但完全可以做好本项目消杀服务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建议删除该证。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滁发〔2019〕号)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将业绩②修改为“自2021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提供一个国家AAAA 级(含)及以上旅游景区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履约完毕的物业服务业绩的(必须同时包括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得5 分,满分5 分。”
2.建议删除“人员配备(6)拟派其他人员:②具有有害生物防治员证书”;
答:质疑事项一:1.琅琊山为开放式5A旅游景区,存在节假日超大客流疏导、森林防火、游客突发状况处置、大面积室外景观设施运维、大型文旅活动保障等高度现场化、实时化的管理场景,现场统筹、应急调度高度依赖项目经理的实操经验与现场管控能力。企业制度体系是基础,但同类复杂场景下项目经理的一线操盘经验,对项目风险防控、现场处置成效具备关键作用。招标文件同时设置有企业层面4A及以上景区业绩评分项,企业综合能力已在评分体系内予以评价,项目经理业绩属于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实操经验的择优考量,不存在 “过度绑定单一人员、否定企业体系能力” 的情形。
2.全国 4A、5A 级景区四千余家,安徽省内4A及以上景区数量众多,省内承接景区一体化物业服务(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数较大,具备对应项目经历的从业人员储备充足。贵司将 “企业有景区业绩” 和 “本单位在职项目经理同时具备景区业绩” 理解为投标必须同时满足的强制条件,属于理解偏差: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为招标文件项下两个独立评分模块,分别计分,不要求同一个投标主体必须两项全部拿到满分方可投标,不存在 “双重叠加约束排除市场主体” 的客观情形。
3.企业业绩评价的是投标人企业过往项目履约经历;项目经理业绩评价的是本项目拟派驻现场负责人的同类项目实操经验,二者评价对象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设置限制。针对高风险、高复杂度的开放式旅游景区,分别对企业、项目负责人设置同类项目经验加分,符合择优选择服务商的导向。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项目与开放式国家级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场景差异显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以封闭办公区域为主,客流相对可控,无森林防火、游客游览秩序管理、节假日暴增客流疏导、文旅大型活动保障、游客人身突发事件高频处置等景区特有风险和工作内容。党政机关物业项目无法等效覆盖本项目核心难点工作。
设置4A及以上景区项目经理业绩,是针对本项目真实业务场景设置的择优评分因素,并非无依据绑定特定业态,不属于不合理条件。
质疑事项二:
有害生物防治员为文字表述瑕疵,规范名称为:有害生物防制员。
1.本景区为户外开放公共游览区域,植被覆盖面积极大,蚊虫、鼠害、病媒生物滋生风险高,游客流量大,有害生物消杀作业涉及药剂选用、配比、施药区域、游客安全防护、生态保护等专业要求。虽然消杀可以外包第三方,但投标人自有人员具备该专业技能证书,代表投标人内部具备对应专业技术力量,有利于日常巡检、现场管控、对外包单位开展监督管理,降低外包依赖风险,提升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落地质量。
2.有害生物防制员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社会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证书,可以作为人员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仅将其作为加分项,不强制投标人必须具备,不会排斥能够通过外包等方式完成消杀工作的投标人,仅对自有技术力量更强的投标人予以适度激励,不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歧视性条件。
本项目上述两项质疑内容条款均属于评分加分项,非资格审查条件,评分因素均对应本景区物业项目真实履约难点,评分因素与项目服务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证书设置均为择优评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本项目评审因素与琅琊山景区物业项目规模、服务难点、质量要求相匹配,未设置歧视条件与差别待遇。
综上,贵单位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应条款不作修改。
三、本项目因故暂停,后续恢复时间、相关安排将另行发布公告。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西涧中路4306号
联系人:杨静
联系方式:13655502306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张夏骄
联系方式:0550-3519512、19955012432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