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工业坊湖州路厂区施工总承包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答疑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工业坊湖州路厂区施工总承包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质疑作如下回复:
质疑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 - 企业业绩”条款规定:“如分包项目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则提供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须有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本项目为弱电智能化工程,根据行业惯例及工程验收规范,弱电智能化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通常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确认即可。勘察单位的职责是对工程地质、地形地貌等进行勘察,仅在工程前期介入,与后期弱电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验收无关联,要求勘察方在竣工验收材料上盖章无任何实际意义,也无项目实施必要性。建议把“如分包项目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则提供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须有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修改为:“如分包项目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则提供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须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四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1、回复:将原文件中企业业绩评审标准修改为:
投标人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经验的,每有一项得2.5分,本项最高得2.5分;
评审核验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①合同扫描件;
②合同双方往来款发票扫描件和转账记录回单扫描件(须载明项目名称),金额不低于60万元。
③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四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注:①业绩金额以合同中注明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②如业绩证明材料中不能明确反映出工程类型、性质或工程规模等,须另行提供发包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质疑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一企业业绩“1、投标人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智能化工程”业绩经验的,每有一项得2.5分,本项最高得2.5分;评审核验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①合同扫描件;②合同双方往来款发票扫描件和转账记录回单扫描件(须载明项目名称),金额不低于60万元③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如分包项目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则提 供该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问题1: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发票及转账记录”,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设置控分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悖,建议删除;
问题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页、竣工日期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据我公司已交付的项目验收经验,项目验收时,未必具有五方签字,设置该项评分要求,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设置不合理的优势条件,评分设置存在倾向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悖,建议删除;
回复:问题1按招标文件执行,问题2回复按质疑一回复执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一评分办法一企业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投标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相关范围的售后服务能力五星认证证书的得2.5分,四星认证的得2分,三星认证的得1.5分,其余不得分。”事实依据:经查询,“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相关范围的售后服务能力五星认证证书获取与企业资金、人员等强相关,潜在投标人具备成熟的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能力,但未必具有相关售后服务能力五星认证证书,该评分项设置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设置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排斥潜在投标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悖,评分设置不合理。
回复:本条投标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相关范围的售后服务能力五星认证证书的得2.5分,四星认证的得2分,三星认证的得1.5分,其余不得分,明确相关范围主要包括:通信网络系统集成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或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或通信工程集成或物联网开发应用及集成等相关的售后服务中的任意一条。
质疑四:招标文件一评分办法-3.2技术标评审“详见技术标评审表(本项目无需制作技术标)”。事实依据:本项目不设置技术标评分,无法判断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成熟的实施交付能力,且不对相关产品设置技术要求,部分供应商可能引入非主流的产品,在交付过程中,无法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影响最终相关系统使用。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五:招标文件一评分办法一企业综合实力“投标单位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事实依据:“五大管理体系证书”代表的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而非其直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获取和维持这些认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强制要求证书,会将大量没有认证但产品物美价廉、有实力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人为地制造了竞争壁垒,形成了对大型企业的变相保护,存在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建议删除该项评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以上答疑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通知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文件,特此说明。
招标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