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琅琊山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11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挖掘机租赁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HXJY1110001051862001001
各潜在投标人:
1.滁州琅琊山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11号段玻璃用石英岩矿挖掘机租赁项目,服务期现修改为不高于45个日历天;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已修改,见附件。
2.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均修改为:2026年2月28日15时00分。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滁州琅琊山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5日
附件: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编号: )”的采购。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 (项目编号)”项目的服务,投标综合单价为(大写)每吨 元(小写) 元/吨 ,税率为: %,服务期限: 日历天。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若我方中标,愿意为本项目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5.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7.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8.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9.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0.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签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码: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