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6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改扩建工程曹庄、嘉山服务区污水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
G36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改扩建工程曹庄、嘉山服务区污水改造项目
|
||
| 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滁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188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黄工0550-3568109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 地址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05室
|
||
| 联系人及电话
|
周蓓蕾 0550-3519519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9月24日9时00分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滁州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投标价(元)
|
4806421.55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杨大春
|
|
| 证书名称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
|
皖2342019202013397
|
||
| 工期(日历天)
|
第一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第二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
|
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
||
| 投标人业绩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安徽明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投标价(元)
|
4448000.00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王怀成
|
|
| 证书名称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
|
皖2342015201674760
|
||
| 工期(日历天)
|
第一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第二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
|
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
||
| 投标人业绩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投标人名称
|
安徽登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投标价(元)
|
4303530.51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许辉
|
|
| 证书名称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
|
||
| 证书编号
|
皖2342024202409097
|
||
| 工期(日历天)
|
第一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第二阶段不高于90个日历天
|
||
| 质量标准
|
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
||
| 投标人业绩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8日
|
||
| 招标代理费
收费标准
|
参考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以最高限价(控制价)计算
|
||
| 代理服务相关费用
|
代理费:21831元;专家评审费:3500元
|
||
|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材料递交至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05室,联系人:周蓓蕾,联系电话:0550-3519519。
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也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使用电子印章在线提出异议,具体网址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维权渠道。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7)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附件:评标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