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司法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运维及线下普法阵地日常运营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6月25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1: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磋商办法”中"宣传推广平台(6分)"规定:"1.供应商具有新闻客户端的,得2分...2.供应商具有微博、微信、抖音号、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本小项满分4分。”违规分析:本项目是为采购人运维新媒体账号,而非采购供应商的自有媒体资源。项目需求明确为"依托线上新媒体与线下阵地一体化联动模式",服务对象是"滁州普法”微信公众号、“滁州普法”微博及滁州法治宣传教育中心,与供应商是否自有新闻客户端或新媒体账号无直接关联。"新闻客户端"要求与项目需求完全脱节。新闻客户端系大型媒体集团或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形态,需要ICP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等资质,与政务新媒体代运营服务属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要求供应商自有新闻客户端,实质上是将本项目变相限定为媒体集团参与,严重排斥专业新媒体运营公司。要求自有微博、微信、抖音号等账号同样不合理。供应商为其他客户代运营的账号不能计入,只能以自有账号计分,这与证明供应商运营能力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专业的新媒体代运营公司通常以服务能力见长,而非自身媒体矩阵规模。请求:删除该评分项,或将该分值合并至"服务经验及本项目服务方案"中综合评审,不再单独设置与项目需求无关的门槛。
回复:本项目需为"滁州普法”微信公众号、“滁州普法”微博提供运营服务,并非简单运维后台,需要提供文章发布后的推流、增粉、扩大传播面等配套工作,且还需对滁州普法的相关账号进行进一步的画面设计及提高质量等工作,如供应商有自有客户端,可提供配套的客户端推流、自有的各类新媒体账号,也可以转发推流等,对本项目的服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且供应商对自我账号的运营也可体现其运营能力,具有新闻客户端、新媒体账号等为结合采购需求的合理要求,且此项为评审项,不存在质疑所述“与需求无关的门槛”,考虑扩大竞争范围,本条评审内容修改为:宣传推广平台:供应商具有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抖音号、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的,每提供1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新媒体账号截图(账号名为供应商名称或简称)或新媒体账号所有人为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问题2:人员资质要求设置”新闻类专业”限定,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磋商办法”中”人员综合实力(4分)“规定:"供应商配备的人员中具备新闻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新闻类专业),每提供1人得2分,最高得4分。"违规分析:1.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本项目核心需求是:新媒体运维(内容策划、文案撰写、图文编辑、H5音视频制作)线下普法阵地运营(讲解服务、场馆管理、设备维护)上述工作所需的核心能力为内容创作能力、新媒体运营能力、法律素养、讲解服务能力,而非"新闻学"学历。2."新闻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门槛过高。新闻系列职称评审通常要求: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具备相应年限的从业经历、发表规定数量的新闻作品。政务新媒体代运营机构的从业人员通常不具备在新闻单位工作的经历,无法取得此类职称。该要求将大量专业新媒体运营人才排除在外。请求:建议改为:"供应商配备的人员中具备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新闻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互联网营销师三级及以上,或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每提供1人得2分,最高得4分。;
回复: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自定选题或围绕给定的主题、资料,编写推送文章内容”要求新闻相关专业的人员,具有职称证书或所学专业为新闻类的人员均予以认可。该要求为对文章编撰、用词的专业性、公开发布文章的合理性等有专业依托,此项评分主要对该部分需求设置,信息系统相关管理人员不做评审要求。质疑所述“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均可认定为新闻类专业。
问题3:讲解员"系统化岗前培训"标准缺失,验收依据不足,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要求:"完成系统化岗前培训,讲解人员能规范开展日常接待、全程讲解服务。"但未明确:"系统化"的具体内容、时长、考核标准培训由谁组织实施(供应商自行还是采购人认可)培训合格后是否有认证或考核记录违规分析:1."系统化"表述模糊,无法量化验收。何为"系统化"?是3天集训还是3个月轮训?是否包含法律知识、讲解技巧、礼仪规范、应急处理等模块?无标准则无法验收。2.培训成本未在报价中体现。若"系统化培训"要求较高,供应商需投入大量培训成本,但评分标准未对培训方案单独评分,可能导致供应商为控制成本而敷衍培训。3.与"人员培训方案(0-4分)"评分项关联度不足。评分标准中"人员培训方案"仅泛泛要求"贴合采购需求要求",未与”系统化岗前培训"的具体要求挂钩。请求:明确"系统化岗前培训"的具体标准,例如:培训时长不少于X学时培训内容包含法律基础知识、讲解技巧、礼仪规范、应急处理等培训结束后由采购人或其指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或在评分标准中增设”培训方案针对性"的细化评分点。
回复:讲解员"系统化岗前培训"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要求的是经过培训的讲解员可满足滁州法治宣传教育中心线下普法阵地的开放讲解要求,如何培训为中标人的安排内容,即为质疑人所述“人员培训方案(0-4分)”评审内容,中标人须根据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按要求提供人员讲解服务。
问题4:要求"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巡查"”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上岗证书”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要求:”场馆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巡查,如出现设备或消防等问题,须及时提出并进行运维修缮,相关操作人员须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上岗证书。”违规分析:1.强制要求供应商配备持证专业巡查人员,额外增加人力成本,本项目采购服务仅为场馆接待讲解、日常运维看管、简单故障上报,而非场馆消防维保、特种设备专业检修;强制要求供应商配备持有国家/行业上岗证书的专业巡查人员,额外增设人员配置成本,抬高投标报价门槛。2.条款混淆“日常看管巡检”与“专业消防设备维保”两种工作供应商合理义务:日常开门值守、参观接待、简单外观巡查、发现故障拍照登记、第一时间向采购人上报隐患;专业维保、消防检测、设备大修、持证专业巡检属于采购人责任,应由采购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维保单位单独实施,不应打包进本项目基础服务。请求:1.区分两类巡查工作:①乙方仅负责日常简易目视巡查(场馆卫生、灯光、展示屏外观、门窗水电基础情况),发现隐患书面上报采购人即可,无需具备专业上岗证书;②消防设施、智能化系统、电气设备专业定期检测、持证专项巡查、大型设备维修,由采购人另行委托专业资质单位实施,不属于本项目服务范围;2.删除“场馆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巡查、操作人员须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上岗证书”强制要求;3.明确:涉及消防、特种设备专业检测、持证维保工作由采购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不计入本项目服务总价。
回复:采购需求明确要求为专业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后由具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上岗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维修,未要求日常看管人员具有操作证书。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对场馆设备的日常小修内容,文件采购需求中“滁州法治宣传教育中心运维”已列明服务内容大项,“消防设施、智能化系统、电气设备专业定期检测、持证专项巡查、大型设备维修”不在本项目服务范围内,但日常场馆发生消防、设备、电力大修等专业问题,中标人须在日常巡视中及时发现汇报采购人。
澄清1: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修改为2026年07月08日15:00。
更正日期:2026年07月04日
更正公告内容视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响应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响应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响应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滁州市司法局
地 址:滁州市政务中心北4楼
联系方式:0550-30426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毕玉
联系方式:0550-3519598、15385506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毕玉
电 话: 0550-3519598、15385506369
无